增值稅實行匯總核算的分支機構可否自行領購發票開具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閩財稅〔2016〕4號)規定:“第十四條 總分支機構分別向所屬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發票,分支機構下屬營業網點統一向所屬分支機構領用發票。同一設區市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可以只確定一家分支機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總分支機構內部之間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不得開具發票,統一使用《內部調撥結算單》。《內部調撥結算單》樣式由總機構印制并報其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分支機構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發票的,應在每月征收期結束前3個工作日完成抄報稅工作。“
因此,增值稅實行匯總核算的分支機構可以自行領購發票開具,分支機構下屬營業網點統一向所屬分支機構領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