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能否享受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規定:“一、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1.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此,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