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設備的同時提供技術培訓服務,應開具多少張發票
問:我司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設備的同時提供技術培訓服務,請問應開具一張發票還是兩張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規定:混業經營是指,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您公司銷售設備且提供技術培訓服務屬于混業經營,應分開核算,分別開具17%和6%的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