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人員是否計入企業員工人數?
一、勞務派遣制度相關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第八條規定了派出單位對派遣員工的義務為: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為: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二、接受勞務派遣人員的統計口徑
1、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所以,從會計準則角度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屬于公司職工的范圍。
2、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員工人數
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和“六稅兩費”減征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條件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3、加速折舊中小微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間,中小微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適用加速折舊優惠。
其中,判斷中小微企業時,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4、初創科技型企業從業人員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投資額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
《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判定條件中,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
5、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是否屬于三項經費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6、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明確,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用工單位不可以享受。
7、招聘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財稅【2016】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條件之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所以,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享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用工單位不能申請享受。
8、殘保金職工人數
財稅[2015]72號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明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殘聯廳函【2022】63號《明確按比例就業聯網認證“跨省通辦”工作有關事項》特別對接受派遣的殘疾人的歸屬作了明確,以勞務派遣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被派遣殘疾人應當計入勞務派遣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經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協商一致的,在計算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比例時,被派遣殘疾人可計入用工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得重復計入勞務派遣單位的就業人數。
參考上述規定,提醒納稅人在適用稅收政策時,接受勞務派遣人員是否計入企業員工人數的認定口徑并不一致,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適用。
最后要強調的是,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崗位是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一些關鍵性的工作崗位不適用勞務派遣人員。如高新企業認定中明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科技人員不包括勞務派遣人員”;適用所得稅優惠的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認定政策明確“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的條件。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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