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稅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注意這些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公告將制造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按月退還擴大到小微企業和其他列舉行業,且規定:
1. 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那么對于留抵退稅與即征即退應注意哪些?留抵退稅與即征即退如何選擇呢?

一、全部繳回留抵退稅款和全部繳回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的計算時間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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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繳回留抵退稅款的計算時間起點:
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始于財稅〔2018〕70號,該文件規定2018年對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和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包括專用設備制造業、研究和試驗發展等18個大類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享受即征即退的納稅人如果想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計算全部繳回留抵退稅款是否包含這些企業2018年享受的留抵退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全部繳回留抵退稅款的計算時間起點為: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
因此,不含財稅〔2018〕70號規定的18個大類行業2018年享受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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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繳回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的計算時間起點: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
因此,納稅人2019年4月1日之前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不需要繳回。
二、留抵退稅與即征即退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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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
如果企業目前進項稅額留抵金額很大,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計算的留抵稅額大于企業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額,預計未來銷售業務增長不大不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條件,或雖符合條件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金額遠遠小于留抵退稅金額,則企業可以選擇適用留抵退稅政策,企業及時取得留抵退稅資金用于企業生產,節省資金成本。
如果企業目前進項稅額留抵不大或沒有留抵稅額,但未來預計會產生大量進項留抵稅額,且預計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計算的留抵稅額大于企業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額,則企業可以選擇適用留抵退稅政策。
舉例:
甲公司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企業,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企業享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合計為150萬元。自2020年以來因疫情原因銷售大幅下降導致企業有大量的留抵稅額,截至2022年4月進項留抵稅額為300萬元,因以前甲企業享受了增值稅即征即退而無法享受留抵退稅,甲公司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留抵退稅的規定,根據該規定計算出可以享受的留抵退稅金額為290萬元。且甲公司預計未來銷售業務增長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
290萬元>150萬元,因此,甲公司可選擇繳回增值稅即征即退款150萬元后,適用留抵退稅政策。且甲公司預計未來銷售業務增長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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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納稅人適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如果企業目前沒有留抵稅額或留抵稅額金額很小,且未來預計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企業如適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預計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金額大于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則可以選擇適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舉例:
乙公司為先進制造業,2018年享受了留抵退稅金額為20萬元,2019年至2021年2月享受留抵退稅共計150萬元,2021年3月至目前企業一直在繳納增值稅,且預計未來幾年企業應一直繳納增值稅,甲公司符合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如按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計算,增值稅即征即退金額預計為380萬元。
380萬元>150萬元(需要繳回的留抵退稅款自2019年4月1日開始計算,因此不包括2018年享受了留抵退稅金額為20萬元)。
因此,乙公司可選擇繳回增值稅留抵退稅款150萬元后,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