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個人銷售商品必須開發票嗎?說清了!
零售企業經常發生向消費者個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業務,那么發生這些經營業務是否必須向個人開具發票呢?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未按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開具發票有什么處罰呢?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有什么情形可以免予向消費者個人開具發票嗎?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2019年7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以下列舉了部分省份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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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老師(正保財稅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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