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核算長投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影響?今天說清了
近日,有會員咨詢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形成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和計稅基礎差異的,是否要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咱們一起分析分析。
一、政策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第十二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第十四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
(二)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政策分析
企業對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應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核算,持有過程中隨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份額的變化,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可是,雖然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卻不一定要確認遞延所得稅,應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一)企業擬長期持有該項投資
企業擬長期持有該項投資,則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不會轉回,對未來期間沒有所得稅影響。
因確認投資損益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果在未來期間逐期分回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免稅,也不存在對未來期間的所得稅影響。
因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的變動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長期持有的情況下預計未來期間也不會轉回。
因此,在準備長期持有的情況下,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一般不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二)投資企業改變持有意圖擬對外出售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向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的股權,在持有意圖由長期持有轉變為擬近期出售的情況下,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作者:劉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