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憑證等最新變化
最近,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出臺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該文件對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做了新規定,同時廢止了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財稅〔2009〕124號文件。那么,與財稅〔2009〕124號文件比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哪些最新變化呢?
一、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憑證發生變化
原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124號)第七條規定,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新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以下簡稱公告2021年第20號)第十二條規定,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變化:刪除《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做為稅前扣除憑證。強調公益性捐贈的企業和個人留存備查。
注意: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范圍擴大,增加了公益慈善事業
原規定:
財稅〔2009〕12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新規定:
公告2021年第20號
一、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變化:
1.“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修改為“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
2.“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修改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該修改考慮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其他企業所得稅法規的最新相關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疫情期間公益性捐贈和扶貧捐贈可以據實稅前扣除。
三、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范圍的法律依據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原規定:
財稅〔2009〕124號第三條規定,公益事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新規定:
公告2021年第20號第二條規定,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
四、新增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有效期
公告2021年第20號第七條規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五、新增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相關規定
公告2021年第20號
第八條、公益性群眾團體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業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第九條、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被取消資格的當年及之后三個年度內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違反規定接受捐贈的,包括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的條件、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慈善捐贈宣傳煙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捐贈等情形;
(二)開展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確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與捐贈人或公益性群眾團體管理人員存在明顯利益關系的;
(四)受到行政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
對存在本條第(一)、(二)、(三)項情形的公益性群眾團體,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十、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不得重新確認資格:
(一)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二)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
作者:裴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