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下財產轉讓所得的變化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已于9月2日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緊接著2018年10月2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與目前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比較,發生了那些變化呢?
變化一:增加“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不屬于股權,也不屬于有價證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屬于財產份額。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由于種種原因將持有的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是經常發生的經濟行為,該轉讓行為是否涉稅?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此沒有明確,導致在實際征管工作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雙方存在爭議,此次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此予以明確,轉讓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消除了征納雙方的爭議。
變化二:將財產轉讓所得的“建筑物”修改為“不動產”
建筑物和不動產有什么區別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對不動產的定義是一致的,且從其規定可知不動產包含建筑物,不動產的范圍大于建筑物的范圍。由此可知,新個稅法將財產轉讓所得中的"建筑物"修改為"不動產",是擴大了財產轉讓所得的征稅范圍,同時與增值稅規定保持了一致。
在實際工作中,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難以準確劃分。如電力企業輸電線路、供水企業供水管道;煉油企業儲油罐、輸油管道等設備。
新個稅法的規定也減少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對于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難以準確劃分帶來的納稅爭議。
總之,新個稅法下的財產轉讓所得擴大了其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