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 2024年第1號
為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對部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4年6月1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改)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開展了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并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附件公布的34件稅務規范性文件中,有29件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廢止、5件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廢止。在這些公布失效廢止的文件中,有的文件已不適應現實需要,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征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8號);有的文件因新的上位法出臺,相應稅收征管方式發生變化,文件內容已不適應現實征管需要,如《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范圍的通知》(粵地稅發〔1996〕209號);有的文件所依據的上位法已廢止,如《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85)粵稅三字第022號);有的文件已被新規定替代,如《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暫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被《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