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繳費負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及《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閩人社發〔2020〕4號)文件精神,現就關于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繼續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2020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準,上限按17442元執行;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間自行選擇。(具體標準詳見《關于廈門市靈活就業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檔次標準的公告》)。
四、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應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我省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行選擇(2021年繳費基數上下限調整前,可按補繳時的標準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