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調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預繳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調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預繳期限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通告 2019年第4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為了減少納稅人辦稅次數,對取得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統一調整為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