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機關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的決策部署,按照上級有關部門工作要求,現將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交由稅務機關征收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時間
自2019年1月26日起,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交由我市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征收范圍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在本市參保的中央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全部在職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征收費種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門急診大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大額醫療費救助(養老金中扣繳部分除外),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
四、繳費期限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繳費人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及職業年金。
五、征繳流程
(一)參保登記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在本市參保的中央所屬機關事業單位應到所屬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包括:單位參保登記,單位變更登記,單位注銷登記,工傷浮動費率管理,參保人員登記、變動,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等。
(二)申報繳費
每月征期內,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在本市參保的中央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由所屬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應繳費信息后,到主管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手續,通過自主選擇簽訂三方協議、銀行臨柜、辦稅服務廳刷卡等方式繳費。
(三)補繳費款
每月征期內,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在本市參保的中央所屬機關事業單位補繳費,由所屬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應補繳費信息后,到主管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補繳費手續。
(四)辦理退費
本市符合條件需要辦理退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在本市參保的中央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向主管稅務局申請退費,由主管稅務局受理、核驗,由所屬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相關部門依據退費申請審核并退費。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執行,此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 天津市醫療
天津市稅務局 和社會保障局 保障局
2019年1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管職責劃轉的決策部署,穩妥有序做好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劃轉工作,特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相關社會保險費交由我市稅務機關征收的范圍及時間;
二是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征收的范圍、費種、期限、流程。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