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現發生重組業務如何確定重組日
問:公司現發生重組業務,如何確定重組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七條的規定,《通知》中規定的企業重組,其重組日的確定,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二)股權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
(三)資產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日為重組日。
(四)企業合并,以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
(五)企業分立,以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