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單位技術服務費是否代扣代繳增值稅
問:目前支付給境外單位的技術服務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稅〔2011〕111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規定:“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企業有發生實際業務,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