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產收入 應按規定確認并納稅
案情簡介:近期,稅務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現,某物業公司經營范圍為物業管理,但其實際經營中,該企業包租了幾處樓盤從事房屋租賃業務,收取租戶的租金含管理費等,該企業以將向租戶收取的租金收入減除支付給出租方的租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了營業稅,申報的營業稅遠小于應當繳納的稅款金額。根據稅法規定,稅務人員追補了該公司少繳的營業稅及附加、租賃合同印花稅103萬元,并處相應罰款、加收滯納金共計80萬元。
稅務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于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而在計稅依據上,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40號)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因此,轉租房產無論轉租多少環節,每一道環節都應按照租金收入全額計征營業稅,而非差額征收,不能扣除任何租賃成本。 吳巍
近期,棲霞地稅局稅務人員深入轄區內企業生產車間,了解產品生產過程,為企業提建議,幫助加強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