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票金額的風險提示
有會員咨詢說,發票開具210,500.00元,實際付款金額是210,000.00元,是否只能抵扣210,000.00元部分的進項稅額?
針對會員的這個問題,我們要分情況分析。

1、少付款
如果合同約定的交易金額是210,500.00元,那么收到發票要正常確認相關成本費用,用于可以抵扣業務的,取得專用發票且發票開具無誤的,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只是最終支付時,只支付210,000.00元,剩余500元不需要支付的,按付不出去的應付賬款轉營業外收入。

2、發票開錯
如果合同交易金額是210,000.00元,開票人員疏忽開成了210,500.00元,則屬于發票開具不規范,該發票是不合規發票。參考以下規定,需要將發票退給銷售方,重新按正確的金額開具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明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價格折讓
如果如果合同約定交易價格為210,500.00元,因為采購商品在運輸或交付過程中有個別磨損,不影響使用,雙方協商后,同意免500元,按210,000.00元支付。
這種情況屬于價格折讓,已全額開具專用發票的,需要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有關規定,由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

4、現金折扣
依據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在財會【2017】22號修訂新收入準則前,現金折扣是依據相關收款政策計入財務費用,銷售方仍按折扣前的金額開具發票。新收入準則實施后,會計按新收入準則處理,稅務處理沒有調整。
所以,如果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210,500.00元,500元屬于現金折扣,銷售方仍按210,500.00元開具發票,收票方應以發票上載明的稅額按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重點提示的,盡管付款金額與發票金額差額很小,也需要分清情況分別處理。如果屬于與交易不符的發票,屬于不合規發票,不能作為稅收憑證用于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可以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編輯推薦:
上一篇:關于非正常戶的常見問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