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收到預付款,合同未執行,是否按合同約定付款時間確認收入
【問題】
客戶向我公司采購一設備,按合同約定收到預付款1000萬,因供貨方沒有生產產品,我公司與客戶的采購合同沒有執行,請問我們是否要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確認收入和計提稅金?
【答案】
根據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所以,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前提是發生應稅行為。合同沒有執行,沒有發生應稅行為,也就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