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比較全的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相關資料參考
【問題】
有沒有比較全的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相關資料可供參考?
【答案】
參考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財稅〔2014〕75號: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本通知一、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本通知一至三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15〕106號:
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范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按本通知一、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