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企業汽車租賃合同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問題】
我公司是交通運輸企業,在2015年1月1日簽訂的2014年購入的汽車租賃合同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答案】
財稅[2016]36號附件2一(六)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您公司在2013年8月1日已經執行營改增,所以2015年1月1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屬于營改增前簽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