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企業可否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問題】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二十七條關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增值稅免稅條件有兩個:一個是技術條件要求;另一個是簽訂的合同格式和內容。請問對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稅是否是特指專業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對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企業是否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答案】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一部分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免征增值稅。因此,對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只要同時滿足兩項條件,其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