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否并入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問題】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否并入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答案】
實務中房地產開發業務中,市政建設配套費通常有兩種支付方式。
一種是房開企業按照政府確定的市政建設配套費征收標準,以貨幣資金的形式繳納。
另一種是房開企業按照與政府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直接出資建設市政配套設施。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房開企業受讓國有土地契稅計稅價格為其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包括其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繳納的市政建設配套費和發生的建設市政配套設施支出。
因此,市政建設配套費契稅處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直接出資建設市政配套設施的支出通常在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之后、房開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房開企業應在該項支出實際發生后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2)房開企業直接出資建設市政配套設施的,應以其實際發生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作為契稅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