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家庭困難補助是否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我公司付給員工的家庭困難補助是否要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1.1、《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一條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符合以上條件的困難補助不交個人所得稅;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根據上述規定,困難補助應該在福利費中列支。稅收上困難補助無具體規定。但是困難補助在福利費中扣除也要符合與“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原則。
所以職工困難補助列支在福利費,在其可扣除的額度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