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視同為員工提供的餐飲服務,是否繳納增值稅
【問題】
公司的內部視同為員工提供的餐飲服務,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同時第十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
因此,對于這種公司內部食堂,它是公司福利部門,主要是為了滿足員工基本生活需要,它不具備對外經營(銷售服務)性質,因此,不是增值稅征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