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需要哪些資料
【問題】
建筑企業異地提供建筑服務,在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上述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