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是否屬于來源于中國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
根據《財政部關于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的所得,除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