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問題】
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案】
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現行規定,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17年12月31日止。為此,對于租賃期較長,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對應的租金收入,應該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如:納稅人(其他個人)于2016年1月1日將不動產對外出租,收取預收款300萬元,租賃期為10年,則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年對應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8年對應的租金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