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由于質量問題客戶要求退貨,如何辦理
【問題】
我公司為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由于質量問題客戶要求部分退貨,應如何辦理?
【答案】
出口貨物如果沒有申報免抵退稅,發生全部退運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如部分退貨,應在《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中的“退貨計稅金額”欄填寫部分退運的出口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運證明后,就該筆出口報關單的數量、金額減除退運數量、退運金額,用剩余的可退稅數量和可退稅金額再申報免抵退稅,同時提報一聯《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提供相關電子數據及其他有關資料,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出口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