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款開發票,后發貨,是否屬于虛開發票
【問題】
客戶要求收到錢就給對方開發票,貨物可能要以后月份才能生產出來發貨,當時產品還沒有。這樣開發票是否合規,是否有虛開發票嫌疑?
【答案】
如果有真實的合同和業務發生,這樣開票可以,不算違規,在開票時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公司應在規定的征期內申報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