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應該如何處理(山東)
【問題】
山東服務中心的會員,問一下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應該如何處理?
【答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2、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7號)第十九條規定:"第十九條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遺失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一)開票方丟失發票聯的,應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在縣級以上報刊登報聲明作廢、接受行政處罰后,作廢該份發票或開具相應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
(二)受票方丟失發票聯的,可持縣級以上報刊刊登的作廢聲明和主管國稅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方請求重新開具發票。開票方據此開具紅字發票后,為其重新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