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的勞務,哪些勞務費不得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的勞務,哪些勞務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企業因接受下列勞務而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與企業承擔功能風險或者經營無關的勞務活動;(二)關聯方為保障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對企業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三)關聯方提供的,企業已經向第三方購買或者已經自行實施的勞務活動;(四)企業雖由于附屬于某個集團而獲得額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團內關聯方實施的針對該企業的具體勞務活動;(五)已經在其他關聯交易中獲得補償的勞務活動;(六)其他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