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15年公司盈利,是否可以彌補2011年的虧損嗎
【問題】
2011年是查賬征收,2012-2013是核定征收,2014-2015又變成查賬征收,如果2015年公司盈利,是否可以彌補2011年的虧損嗎?
【答案】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依據上述規定,只要是未超過彌補期限,能夠審核確認的虧損額是可以在稅前彌補的。
比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283號)第五條規定:"關于虧損彌補問題對以前年度尚未彌補仍在稅法彌補期內的虧損,核定征收企業不得計算虧損彌補額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查賬征收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按稅法規定年限進行彌補,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計算在內。"有的省市稅務機關就明確規定像您說的這種情況就不能夠再彌補了。比如吉國稅函[2011]80號《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部分管理業務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二、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變更彌補虧損管理問題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轉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彌補虧損問題,應以其再次轉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為起始年度重新計算,原來查賬征收時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不能結轉彌補。"因各地執行口徑有差異,建議您再咨詢一下主管稅務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