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常與客戶出差考察業務,機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問題】
公司經常與客戶一起出差考察業務,客戶的一些機票等費用是否允許在稅前扣除?
【答案】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法所稱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據此,在稅前扣除時,為客戶報銷的一些機票等費用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應在稅法規定的比例內在稅前扣除。即《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