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核準事項取消后后續管理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問題】
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后續管理問題如何規定的?
【答案】
《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0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8號),為加強后續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一、企業境外所得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期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備案資料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第30條的規定執行。
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條規定的簡易辦法進行的抵免)時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書面資料:(1)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2)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②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需提供集團組織架構圖;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項目合同復印件等。
(3)申請享受稅收饒讓抵免的還需提供:①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及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披露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的復印件;②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③間接抵免稅額或者饒讓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④由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
(4)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限額的還需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復印件;②取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復印件。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復印件。
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注明與原本無異義,并加蓋企業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