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交滯納金相關問題
【問題】
我公司2014年12月繳納了2013年度的土地使用稅,因為2013年當時沒錢交,2014年繳納時,分局當時也沒說啥,現在省局復核是發現這個問題,分局通知我們需要補交滯納金,是否應該交?
【答案】
依據國務院令第483號《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公司應該于2013年繳納當年土地使用稅,實際延遲晚交了12個月,應該交稅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