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香港公司簽出口合同,其他公司支付外匯,如何處理
【問題】
我公司與香港公司簽訂出口合同,但由其他公司支付我公司外匯,該如何處理?
【答案】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第三十七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四)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后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對于第(一)、(二)、(四)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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