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異地工程未開工,本地稅務局應征營業稅嗎
【問題】
我公司是注冊在沈陽的建安企業,在盤錦有施工項目取得預收款,現在工程還未開始,沈陽的稅務局要征收營業稅,是否有依據?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規定: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第二十六條 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盤錦項目取得的預收款,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在當地申報納稅的,公司注冊地沈陽地稅局有權補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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