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境外公司培訓,支付培訓費時是否需要代扣營業稅
【問題】
我公司人員在日本接受一家公司的培訓服務,我公司支付培訓費時是否需要代扣營業稅?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規定: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規定: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培訓屬于營業稅的其他文化業應稅行為,依據上述規定,公司不需要代扣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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