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融資公司的服務費,對方是否應該提供發票
【問題】
我公司于2012年7月與某公司簽訂了融資設備租賃合同二年(由于公司資金緊張,目前貨款尚未付完,對方也有部分正常設備發票未開給我司),請問支付給融資公司的服務費,對方是否應該提供發票?
【答案】
對方如果確認了收入,不管是否付款均符合發票開具的條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514號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根據以上規定,貴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設備,如果出租方應繳納營業稅,則應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出租方應繳納增值稅,則應由出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哪種情形,發票都是由出租方開具給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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