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策性搬遷所發生的設備的運費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問題】
企業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所發生的設備的運費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案】
如果設備用于生產經營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用于非應稅項目發生的不允許抵扣,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所以,搬遷過程所發生的設備運費不符合抵扣條件,不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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