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業在異地項目部所在地預繳所得稅,年度匯繳申報時能否抵減
問:建安企業在異地項目部所在地預繳的所得稅,公司年度匯繳申報時能否抵減?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3號公告發布的填報說明規定:主表第32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本納稅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包括按照稅法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所得稅額。
因此,建安企業在異地項目部所在地預繳的所得稅,公司總機構年度匯繳申報時可以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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