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收取的各項保證金,跨年度未退的是否需交稅
問:物業公司收取的各項保證金,跨年度未退的是否需要交稅?
答: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物業公司收取的各項保證金,若果是確實無需再支付了,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還需要支付,可以不確認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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