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大宗交易投資收益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問:本公司在2013年3月購買了中文傳媒非公開發行股票若干股,2014年6-8月全部大宗交易轉讓了,獲取投資收益若干元。請問此投資收益是否是企業所得稅中規定的免稅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83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所以,全部大宗交易轉讓屬于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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