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研發項目委托給其他企業生產,可加計扣除嗎
問:研發項目的哪此費用屬于加計扣除范圍? 如果我們將研發項目委托給其他企業進行生產,研費發可加計扣除嗎? 我們應向稅務機關報送哪些資料?
答:1、《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
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五條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第六條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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