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辦事處經費香港支付,大陸總公司是否代扣個稅
問:我公司在臺灣有一辦事處,在臺灣有些銷售人員(均是臺灣人),每年這些臺灣人員來中國境內不超一周,臺灣辦事處相關經費由我們在香港子公司支付,請問我們總公司是否代扣這些銷售人員的個稅? 如果 臺灣辦事處相關經費由我們 總部直接撥付?我們有扣繳的義務嗎? 如果由香港子公司負擔,但我們再和香港子公司掛往來款,我們大陸是否代扣個人所得稅?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以上條款規定,如果臺灣辦事處的經費由香港子公司撥付,中國境內總部不代扣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以上條款規定,如果臺灣辦事處的經費由我總公司撥付,中國境內總部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雖些款項由香港子公司負擔,但香港又和總公司掛往來款,說明最終還是由總公司負擔,因此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以上條款規定,如果臺灣辦事處的經費由我總公司撥付,中國境內總部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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