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計提工會經費在其他應付款中掛賬,如何處理
問:1、我企業現在正在自查,發現以前年計提的工會經費有8000元并未撥繳到當地的工會組織,現在還在其他應付款中掛 賬,我們是否對此筆賬務調增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因此貴公司未取得工會組織的撥繳款收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我們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是計提的,因此一直有余額,從2008年后也是按稅法要求按實際支付來列支,但并未沖減職工教育費用的余額,未沖減的余額是否也應調增值應納稅所得額?以前結余的教育費用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規定,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根據此稅收規定,貴公司發生職教費應先沖減余額,未先沖減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我們有20多個員工都生活在異地,每月回家一次,公司有統一的車輛安排職工回家,因路途遠,途中會有住宿的情況,住宿票是統一開具的,我們是差差旅費中列支,請問我們這種核算正確嗎?
答:貴公司這樣核算是不正確的,因實際并不是因公司出差,發生的住宿費,因是統一開具,應福利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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