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股東想退股,沒有新股東入股,如何操作方式
問:外資企業因股東有退股的想法。但目前未有其他新股東入股。欲退股的股東想拿回投資股金…… 操作方式有哪些?減資方式是否可行?退股股東與公司有無稅賦問題(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或有其他解套方式?
答:1、貴公司欲要退股股東如果是法人股東,如果沒有承接的股東可以采用減資方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號 :第三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根據以上條款規定,非居民企業撤資,除本金外,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號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計算:第八條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計算的下列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征收率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上述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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