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購進滴灌、噴灌,對方是免稅,銷售如何納稅
問:農業生產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以前購進的小麥、滴灌、噴灌等,滴灌、噴灌有部分已使用,還有一部分未使用,因我們已將土地承包出去,因此將小麥、已使用滴灌、噴灌、未使用過滴灌、噴灌均折價銷售,我們購進滴灌、噴灌時,對方是免稅,現在銷售,如何納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13號 : 一、下列貨物免征增值稅: 4.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 國稅發〔1993〕151: 十六、農機: 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詳見文件)。根據以上文件規定貴公司如果是銷售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等,屬于免稅范圍。如果貴公司是銷售已使用過的農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09〕9號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根據 財稅〔2009〕9號文件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但財稅〔2001〕113號規定銷售農機是免稅,并沒有排除銷售舊農機是屬于免稅貨物,因此建議與當地稅務機關積極溝通,爭取按銷售農機屬免稅產品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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