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出租相關問題
問:我們現租入廠房主,但開票時出租方將發票名稱依然填寫是前任承租方名稱,請問此發票我們能否在稅前扣除?我們老板的電話費,發票的名稱是老板的名字,請問所得稅前能否扣除?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為職工租入的職工宿舍,并且發票的名稱填寫的是企業名稱,如何核算?我們租入廠房,我們是承租方,房產稅是我們繳納嗎?
答:1、《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貴如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2、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相關性原則,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電話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否則不能扣除。寫有個人名字的電話費單子(如企業無法證明其發生的費用屬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費用)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以辦公通訊費用名義向職工發放的現金應并入工資薪金總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為職工租入職工宿舍,取得合規票據后應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國發〔1986〕90號 :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因貴公司承租人,因此不繳納房產稅。福利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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