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清償債務時應繳稅種及計稅依據
問:我企業現從拍賣行購入某銀行出置的抵債資產(房屋),該房屋在2009年時過戶給銀行,當時銀行的債權是1個億,債務人以8000萬的房屋抵債,銀行已按8000萬繳納了契稅并取得了繳款書,請問在以房清償債務時銀行應繳納什么稅? 現在銀行將房屋由拍賣行拍賣,由我企業7000萬拍的,請問此時銀行處置房屋時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處理環節還涉及其他稅金嗎?
答:1、(一)取得環節涉及的稅收抵債資產的取得環節就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銀行債權的過程。在此環節中,商業銀行需要承擔的稅費主要有:
1.營業稅:銀行取得抵債資產實際上是以抵債資產作價的金額收回對債務人的債權,該債權包含貸款本金和應收未收利息兩部分。由于核算期不同(是否超過90天),應收未收利息又分為已稅利息收入和未稅利息收入。因此,抵債資產在取得時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營業稅處理。具體如下:
·當抵債資產的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金時,銀行未收到應收未收利息,應收未收利息就不確認為銀行的利息收入,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此時若已稅的應收未收利息超過核算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可以從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當抵債資產的抵債金額大于貸款本金小于等于應收未收利息時,抵償的應收未收利息在稅收上要確認為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但要區分已稅和未稅應收未收利息。已稅應收未收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申報繳納了營業稅,不需再繳納營業稅;而未稅應收未收利息收入則應在取得抵債資產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當抵債資產的抵債金額大于貸款本金和應收未收利息時,超出的部分為債務人所有,如不退還給債務人,則應確認營業外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2)印花稅:在實施以物抵貸的過程中, 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實際上是轉移了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發生產權轉移的,應就雙方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時,受讓方要繳納契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 處置環節涉及的地方稅收商業銀行處置抵債資產視同銷售處理。
?。?)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銷售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但不同的應稅抵債資產計算營業稅稅基時會有所不同,具體如下:處置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資產抵入時的價格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即差額征稅。
處置其他無形資產。除土地使用權外,轉讓抵債的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權利資產時,應以轉讓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即全額征稅。
?。?)印花稅:抵債資產處置環節涉及的印花稅同取得環節基本一致。
?。?)土地增值稅:當處置的抵債資產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處置后能夠進行清算的,則要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不能進行清算,則應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繳納土地增值稅。
在以上三個環節中除了需要繳納上述稅款外,還需要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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